(2016)苏01刑更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建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873号罪犯李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8月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26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曾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奖一次。该犯已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