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畅想时空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畅想时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518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琪,女,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娇,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天津畅想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楼泛洋大厦底商5层。法定代表人:马国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畅想时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彤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朱志豪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