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孟力军诉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力军,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501号原告孟力军,男,满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姚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冠鑫,该公司员工。原告孟力军与被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力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孟力军承担。审判员 闫文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