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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32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丁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32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回族,生于2009年12月28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松潘县。法定代理人丁某,女,回族,生于1983年12月2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现住松潘县。丁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已采取强制措施逐月扣划被执行人沈某某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00元至法定代理人丁某卡里,扣划期限:9个月(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6月止)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潘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沈某某支付原告丁某某抚养费(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22500.00元人民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