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忠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忠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70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忠法,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上诉人胡忠法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忠法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忠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忠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