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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0515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海冬、陈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冬,陈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0515执640-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13幢,组织机构代码19313791-8。法定代表人:黄怀丹。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创荣,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灿锋,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执行人:陈海冬,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陈贤生,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海冬、陈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海冬、陈贤生有开立银行账户,且在个别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作出(2016)粤0515执64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海冬在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都信用社(帐号:80×××01)的存款,以及被执行人陈贤生在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溪信用社(帐号:80×××95)的存款,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二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许 群人民陪审员 黄克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