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艳凯与郑州市公安未来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272号刘艳凯:你因诉郑州市公安未来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在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取证确定你与姚元元相互拉扯、肢体冲突期间,咬姚元元胳臂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生效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