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正阳县农业银行与王亚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吴元厂,王亚军,王军,王大国,王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6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被执行人:吴元厂,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大国,男,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根东,男,195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正阳县农业银行与王亚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根东在河南农商银行雷寨分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