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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田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田盈盈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2254号原告:张文利,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田盈盈,女,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周连芹(系田盈盈之母),女,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文利与被告田盈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利及被告田盈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利诉称:2011年11月25日,被告以为原告办理去日本打工的名义,收取原告现金4万元。2012年6月,被告通知称因种种原因无法办理出国手续,原告遂要求退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原告经了解,被告并无办理出国劳务的能力。2013年1月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余款2万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万元及利息。被告田盈盈辩称,原告交给我包括保证金共4万元,我给了原告2万元,单子我已经收回来了,是我朋友给的原告。在2013年时原告去我家,打了我妈,我妈住院,已经报警,当时让原告出医药费5700多元,原告说从这个钱里面扣。我妈给了原告岳父5000元,当时没有打收条,至今尚欠93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1月25日,被告以为原告办理去日本出国务工的名义,先后以费用、保证金的名义收取原告现金4万元。2012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因种种原因无法办理出国手续,后原告经了解,被告并无办理出国劳务的能力。原告要求退款,2013年1月6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另外通过被告母亲偿还了原告岳父5000元,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父母因讨要出国费用而发生冲突,被告要求扣除其父母的医疗费5700元,原告不同意扣除。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据2份、章丘市公安局埠村派出所询问笔录2份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并无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和能力,收取原告的费用应予返还,现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欠2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已通过其母亲偿还过5000元,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扣除被告父母的医疗费,原告不同意扣除,因该医疗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盈盈返还原告张文利款项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田盈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尚 东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