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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美春、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春,黎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廖美春,男,1970年3月28日,住石城县大由乡。被执行人:黎涌泉,男,1978年7月15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廖美春申请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黎涌泉应支付申请人廖美春案款64762.0元,,现因被执行人黎涌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