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美春、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春,黎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廖美春,男,1970年3月28日,住石城县大由乡。被执行人:黎涌泉,男,1978年7月15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廖美春申请黎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黎涌泉应支付申请人廖美春案款64762.0元,,现因被执行人黎涌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