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岑丽海与吴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丽海,吴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335号原告岑丽海。委托代理人杨昌伟,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锐湛,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东华。委托代理人何业有,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丽海诉被告吴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岑丽海于2016年9月21日以需要重新核实诉讼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丽海撤回对被告吴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岑丽海负担。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振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