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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驰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驰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3号楼2413室.法定代表人王命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大桥镇。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西驰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尚欠货款144799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驰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但是房地产价值大,本案标的小,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分文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但是该房地产价值大,本案标的小,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仲裁委员会的南仲裁字(2016)第0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