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尹继军、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尹继军,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9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子洋,该行员工。被告:尹继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祥路32号天紫雅庭A2幢1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7326671X。法定代表人: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尹继军、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尹继军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继军、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继军、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尹继军、中山市天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