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042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征求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2月20日15时许,凤台县杨村镇淝丰村村民卢某在凤台县尚塘乡龙庙村肖庄和朱马店镇徐桥村村民李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孙某甲(已判刑)对卢某进行殴打,致使卢某头皮下血肿、眼部挫伤、右侧胸腔积血、二处横突骨折、全身多处体表挫伤等。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的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和孙某甲与被害人卢某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和孙某甲赔偿卢某共计80000元,被害人卢某对被告人李某和孙某甲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2月11日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肖某、刘某、朱某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凤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李某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亦予供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伙同孙某甲故意伤害卢某身体,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李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发表了与李某上诉理由同样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2月20日15时许因琐事与卢某发生纠纷伙同孙某甲(已判刑)对卢某进行殴打,致使卢受轻伤二级的事实以及案发后李某于2015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并与孙某甲赔偿被害人卢某80000元,获取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肖某、刘某、朱某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2015]法临鉴字第123号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予供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不能理性的处理纠纷,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卢某殴打致伤,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况、危害后果、获取了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已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因琐事伙同孙某甲故意伤害卢某身体,致卢某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可代理审判员 李接印代理审判员 张晓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