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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民初1742号原告孙XX,男。被告王XX,女。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孙X1(28岁)、长女孙X2(30岁),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来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从2014年开始,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一年只回家几次就又走了,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2016年4月18日的桦南县孟家岗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王XX是太安村村民,于2015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王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孙某1(28岁)、长女孙X2(30岁),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来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被告于2015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恩爱、对爱忠贞。而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5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没有家庭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不予认定,如有财产争议,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朝阳审 判 员  宋佳林人民陪审员  臧春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