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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万某甲等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464号申请人:王某,系弱智××人士。法定代理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学森。被申请人: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湃。被申请人:万某甲。被告杜某的四叔。被申请人:万某乙。被申请人:万某丙。系被告一大伯。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杜某、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