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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孙景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景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91号罪犯孙景令,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绍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景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17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孙景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监狱记功4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景令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景令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景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