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2016)第88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侯九三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侯九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8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负责人刘洋,该行行长。被告侯九三,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侯九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九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侯九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共计75元,由被告侯九三负担。审 判 长 钟吉云审 判 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覃佐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