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茂强与庞洪亮、陈春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强,庞洪亮,陈春梅,胡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庞洪亮,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陈春梅,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胡茂全,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洪亮、陈春梅、胡茂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茂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茂强如发现被执行人庞洪亮、陈春梅、胡茂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徐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