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查学良与张永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学良,张永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627号原告查学良,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3日。被告张永强,男,汉族,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学良诉被告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永强在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永强的具体下落,致使法庭不能按时通知被告张永强应诉,无法直接通知其参加诉讼,亦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因此,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张永强送达,原告查学良须预交公告费,但经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查学良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泽人民陪审员 张效良人民陪审员 高建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娟[键入文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