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家成、麦瑞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家成,麦瑞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864号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烈,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19。被告:麦瑞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27。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