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7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发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50号之二被执行人安发兵,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发兵在中国农业银行渔门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