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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熊艳杰与孟凡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杰,孟凡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189号原告:熊艳杰,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孟凡星,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熊艳杰与被告孟凡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5日,原告熊艳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艳杰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春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