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登昌申请执行曾明秀、郭金明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昌,曾明秀,郭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65号申请人杨登昌,男,1938你那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曾明秀,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郭金明,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字第30号调解书执行该案,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划拨郭金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2970.82元,曾明秀自动履行了20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字第3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