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5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10月30日假释。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6〕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胶州市宋城美域小区,贩卖给胥某某约5克冰毒。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罚,又犯贩卖毒品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胥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欲购买冰毒,李某某表示同意,让胥某某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元,其积极联系从周某某处购买冰毒,后胥某某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1900元。李某某在山东胶州市宋城美域小区胥某某的住处,将5克冰毒交给胥某某。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贩毒1次,涉案毒品5克。另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毒品系从周某某处购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目前周某某已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5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3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刑执释字第926号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余刑时间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十九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胥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刑执释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某的假释。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余刑时间一年三个月零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未缴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松光审 判 员 姜燕燕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