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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武市。2016年3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小燕、吴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间,被告人章某甲无证驾驶赣F×××××号货车,在316国道、205省道、福兰线336段行驶时因交通违章被邵武市交警大队民警多次查处。被告人章某甲在交警部门处罚过程中,先后5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应对处罚。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章某甲再次携带伪造的驾驶证件,在驾车行驶至邵武市区解放西路越王桥附近时,因使用假证被民警发现而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扣的伪造驾驶证等物证,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驾驶证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平市公安局交管所出具的关于假证的证明等书证,证人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国家对使用身份证明的规定,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章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取保候审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第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闽078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章某甲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前罪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星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