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朱新军诉唐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军,唐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01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军,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唐帆,男,汉族,1986年8月出生,住昌吉市。朱新军申请执行唐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21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66元,未执行标的10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新军与被执行人唐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唐帆将剩余案款每月付2000元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朱新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朱新军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21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蒋根军审判员吴海喜审判员李增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