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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能友与陈建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友,陈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友。被执行人陈建德。申请执行人王能友与被执行人陈建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陈建德结欠王能友机械款1100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10800元结算,该款陈建德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王能友负担,该款已由王能友预交。因被执行人陈建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能友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陈建德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德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德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德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建德有公积金。至被执行人陈建德户籍地调查,了解到陈建德家中经济情况不好。因被执行人陈建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陈建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能友与被执行人陈建德于2016年8月1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由陈建德妻子顾燕红担保付款。至本裁定之日,陈建德已给付王能友3800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800元执行到位3800元,执行费62元已收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能友通报,要求王能友提供被执行人陈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王能友至今未向本院提供陈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陈建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能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德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能友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德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严 琳执行员 胡益新执行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兆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