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常志英与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志英,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555-3号申请执行人常志英,女,汉族,1975年6月1日生。被执行人田红军,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生。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被执行人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被执行人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源汇区。被执行人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常志英与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2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志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志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红军、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海鲜饲料有限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众益达食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志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55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兆华执行员 樊天喜执行员 杨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