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绥中县交通局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交通局,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689号原告绥中县交通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交通局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绥中县交通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交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绥中县交通局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