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史全社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史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被执行人史全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史全社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全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合计8454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史全社名下房产,现正在评估中,目前被执行人史全社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全社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7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