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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036号。法定代表人:邓秀丽。委托代理人:李尔洪,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刘红,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请,被告(反诉原告)刘红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刘红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红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