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董某1、闫某等与董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闫某,董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108号原告:董某1,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现住。原告:闫某,女,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现住。被告:董某2,男,1968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现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1、闫某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1、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