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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董某1、闫某等与董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闫某,董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108号原告:董某1,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现住。原告:闫某,女,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现住。被告:董某2,男,1968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现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1、闫某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1、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