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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敖某某、孟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敖某某,孟某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3民初122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告:敖某某,男,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孟某某,男,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告:于某,女,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原告陈某与被告敖某某、孟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敖某某、被告孟某某、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4日,被告敖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4日,借款担保人为被告孟某某、被告于某,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签名按印的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敖某某、孟某某、于某均辩称,借款属实。2013年12月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2分,截止到2016年8月4日本金加利息合计80,000元。我现在没钱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2月份被告敖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2014年1月4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敖某某给原告陈某出具了60,000元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担保人为被告孟某某;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2015年1月17日双方再次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被告敖某某给原告出具72,000元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4日,担保人为被告孟某某、于某,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仍未能依约偿还借款,2015年9月4日双方又对前期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敖某某给原告出具80,000元借据,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4日,担保人为孟某某、于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借据在案佐证。庭审中,被告敖某某、孟某某、于某对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仅辩称没钱偿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陈某与被告敖某某之间自愿形成的50,000元借贷关系,经过原、被告双方三次协商结算后形成了涉案的80,000元借据,该借据的出借人陈某与借款人敖某某及担保人孟某某、于某之间的借贷及担保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已履行了出借人的给付义务,被告敖某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同时被告孟某某、于某自愿为被告敖某某借款担保,且对该涉案借款担保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告孟某某、于某对清偿该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借款80,000元;二、被告孟某某、被告于某对清偿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敖某某、孟某某、于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若莹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使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