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行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宋艳茹与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艳茹,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滨海支行,秦皇岛市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行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艳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敬军,主任。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滨海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尚建民,负责人。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徐宁,董事长。上诉人宋艳茹因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行初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第136号行政判决已撤销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秦政复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11月27日收到该判决书之后,在未经批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下,其复议期限应至2016年1月26日届满。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应于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6年5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朝富代审判员 刘爱臣代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思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