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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凤芝与任再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芝,任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芝,女。被执行人:任再新,男。本院在执行陈凤芝申请执行任再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做出的(2008)元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元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