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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苏州子宜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苏州子宜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17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女,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子宜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华路2号和泰都市生活广场1幢1248室。法定代表人:许燕。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子宜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