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与单开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单开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850号原告: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法定代表人:楼江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安英、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开锦,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开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