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姜宝人、王明兰等与谢姣、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姣,姜宝人,王明兰,姜某,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姣。委托代理人:吕寒冰,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姜宝人。委托代理人:宗国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明兰。委托代理人:宗国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姜某。法定代理人:姜宝人,系姜某爷爷。委托代理人:宗国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贵,经理。再审申请人谢姣因与被申请人姜宝人、王明兰、姜某及一审被告烟��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姣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谢姣与姜忠孟之间是雇佣关系,谢姣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认定姜忠孟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雇佣活动死亡是错误的。姜忠孟在吃饭时因气管堵塞造成死亡,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外出或在家,其在什么地方都要吃饭,吃饭怎么能说是工作呢?所以姜忠孟的死亡与从事的雇佣工作没有任何关系。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认定谢姣是受益人,因而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付出劳动,雇主支付报酬,两者是相互对等的对价关系,谈不上哪��方是受益人。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审法院违法送达,未审查姜宝人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是否能够送达给谢姣,便采取了邮寄送达的方式;谢姣并非下落不明,法院在已知悉谢姣配偶及配偶父母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未与家属联系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直接导致谢姣未能出庭应诉,侵害实体权利。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到谢姣所在村,但因村已拆迁、电话停机等原因,邮件被退回,之后法院便进行了公告送达。而谢姣因在公告期间全心照顾在病家属,无法知晓公告送达一事,直到因要使用银行卡时才知晓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福清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改判谢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及再审费用由姜宝人等承担。姜宝人、王明兰、姜某提交意见称,1.姜忠孟之所以去昆明并在昆明停留两三天,之所以在事发地货场食堂吃饭,就是因为其与王炳良是受谢姣雇佣并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法院认定姜忠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谢姣是姜忠孟从事雇佣活动的受益者,一审法院判定其为受益人合法有据。即使谢姣没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其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3.姜忠孟死后,姜宝人等人通过多种渠道试图得到相应赔偿,福山法院清洋法庭也曾通知谢姣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正式立案后,法官曾亲自到谢姣当时的住所地富豪银座2单元送达法律文书,被告知其不在该处居住,其母亲及弟弟也拒不向法院提供谢姣住址,这些都有录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谢��进行公告送达,诉讼程序完全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忠孟系受谢姣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其在昆明等待配货过程中,因意外致死,上述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谢姣对于姜忠孟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姜忠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死亡,因此谢姣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为30%比例适当。谢姣申请再审称其并非受益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送达问题,经查卷宗书面材料及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曾以邮寄方式向谢姣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因原址拆迁及电话停机等原因而被退回;后,一审法院又通过谢姣亲属委托告知谢姣诉讼事宜,但仍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无违法之处,谢姣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剥夺��辩论权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谢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