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异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异字第54号案外人闫红卫,电话。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谦,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军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红卫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已受理。2016年9月23日,案外人又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执异字第54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田洪军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