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顾俊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俊峰,化名顾俊豪,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2016年3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俊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顾俊峰化名“顾俊豪”,谎称系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丁某谎称外公去世办理后事需要用钱,以假的房产证、土地证冒充外公遗产骗取丁的信任,共计骗取丁某人民币5.1万元。后在丁某的催促下,于2016年1月及3月共计归还丁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顾俊峰家属代为退赔丁某人民币5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顾俊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顾俊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俊峰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间,被告人顾俊峰化名“顾俊豪”,以交友为名认识丁某后,谎称其系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顾俊峰对丁某谎称外公去世办理后事需要用钱,以假的房产证、土地证冒充外公留给其的遗产骗取丁的信任,在本市滨湖区万达公寓29号801室以借为名骗取丁某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及丁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后被告人顾俊峰使用丁给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密码于同日分3次从该账户内取款人民币14000元。同月20日,被告人顾俊峰以购买墓地为由,在本市滨湖区万达公寓29号801室以借为名骗得丁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同月21日,被告人顾俊峰谎称外公去世需要办酒席,以借为名骗丁某向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5000元,后被其全部取出。同月25日,被告人顾俊峰又谎称外公去世需要办追悼会,在本市滨湖区万达公寓29号801室以借为名骗得丁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以及丁的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后被告人顾俊峰持该信用卡通过POS刷卡套现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顾俊峰将上述人民币共计5.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1月及3月。被告人顾俊峰在丁某催促下还给丁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顾俊峰父亲顾某已代为向被害人丁某退赔人民币5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顾俊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俊峰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农业银行卡明细、交通银行卡明细、和解协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俊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顾俊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俊峰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俊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六天,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瑾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