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修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聂强与修文县扎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强,修文县扎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修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聂强。委托代理人李忠富,修文县龙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61103144。被执行人修文县扎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表人任跃武,该镇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聂强申请执行修文县扎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