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167号原告徐某,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