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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167号原告徐某,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