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佳明与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佳明,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916号原告:林佳明。被告: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文成县铜铃山镇下垟村鹤翔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盛琪。在审理原告林佳明与被告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林佳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