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林红的丈夫,林红的委托代理人,住址同上。上诉人林红、谭震因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5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26日,该院收到林红、谭震的起诉状,诉称2016年3月2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收到《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书-1号》后,明确知道广东省医学会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法组织广东医鉴[2008]02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广东省医学会现任会长是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前任卫生厅长,广东省卫计委对广东医学会违法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行为袒护包庇,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广东省卫计委对广东省医学会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法组织患者进行广东医鉴[2008]02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计委举报广东省医学会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谭震、林红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林红、谭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计委举报广东省医学会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并未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林红、谭震的上诉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窦家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