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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辖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辖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志明,董事长。上诉人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立案确定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后原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该案应当先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处理,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泗水县金泉广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召银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