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毕小青、陈过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小青,陈过房,温银秀,陈勤,陈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小青,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过房,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银秀,女,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系陈过房之妻。被执行人:陈勤,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雪凤,女,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系陈勤之妻。申请执行人毕小青与被执行人陈过房、温银秀、陈勤、陈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小青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9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过房、温银秀、陈勤、陈雪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