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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海生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0号原告:刘海生,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生诉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海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162.50元,由原告刘海生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