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海生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0号原告:刘海生,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生诉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海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162.50元,由原告刘海生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