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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与江贤波、黄美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江贤波,黄美琴,江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60号之二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中心街。负责人:沈思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贤波,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美琴,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江英,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与被告江贤波、黄美琴、第三人江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78元,减半收取8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39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