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遇荣、邓绍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遇荣,邓绍琦,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黄遇荣,男,1966年10月22日,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邓绍琦,男1984年9月8日,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大道申请执行人黄遇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绍琦、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绍琦、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遇荣案款308710.0元,现因被执行人邓绍琦、石城县永星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搜索“”